首页
> 曝光台 > 兖州
兖州区豫剧团副团长徐龙春、党支部委员赵文武、职工徐龙建、刘峰修、赵伟公车私用、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

发布日期:2017-12-29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 兖州区纪委 字号:[ ]


? ? 2017年9月29日(周五)中午,区豫剧团副团长徐龙春、党支部委员赵文武、职工徐龙建、刘峰修、赵伟五人驾乘剧团鲁HFH010公务用车到体校老菜馆用餐,构成公车私用行为,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;徐龙春、赵文武、徐龙建和刘峰修四人在就餐期间饮酒,违反了工作纪律。区豫剧团团长陈华升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。2017年11月15日,区纪委分别给予赵文武、徐龙建党内警告处分;区监察局给予徐龙春记过处分。2017年12月11日,区文广新局给予刘峰修警告处分,责令赵伟、陈华升分别作出书面检查。





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主办:中共兖州区纪委 兖州区监察局 地址: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14楼 邮编:272100
鲁ICP备案号: 鲁ICP备09100928号-1 电子邮箱:yzqjwxcb@163.com 联系电话:0537-3413563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